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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期 编号:HDSHOW201686
单位|恒都综合法律业务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王华 高级公司制合伙人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件今日宣判要点
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侵权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与金阿欢注册的第7199523号“非誠勿擾””商标并非相同商标,虽然在商标构成要素上近似,但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因而《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不构成商标侵权。至此,江苏卫视成功收复《非诚勿扰》节目名称,电视观众将迎来《非诚勿扰》节目名称的回归。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8日电影《非诚勿扰》热映,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申请注册第7199523号“非誠勿擾”商标,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首播,2010年9月7日金阿欢“非誠勿擾”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
《非诚勿扰》节目自开播后备受观众喜爱,收视率屡创新高。与此同时,获得商标注册的金阿欢将节目所属的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法庭,认为《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侵犯其商标权。一审法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不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改判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侵权,判决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恒都律师事务所作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的律师团成员参与案件全过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提审,并于今日公开宣判。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肯定了《非诚勿扰》节目名称属于商标性使用的属性;否定了二审判决中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金阿欢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认定;重点论述了服务不构成类似,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而判定《非诚勿扰》节目名称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关于服务不构成类似及不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二审判决主要考虑以以下几方面:
一、二者服务目的、方式、对象均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一般认知,能进行清晰区别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婚介服务的活动
《非诚勿扰》电视节目 | 婚姻介绍、交友服务 | |
属性 | 《非诚勿扰》节目是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电视文娱节目 ,其借助相亲交友中现代未婚男女的言行举止,结合现场嘉宾及主持人的评论及引导,通过剪辑编排成电视节目予以播放,使社会公众在娱乐休闲放松的同时了解当今社会的婚恋交友现象及相关价值观念,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婚恋观及人生观。 | “交友、婚姻介绍”服务的是为满足特定个人的婚配需要而提供的中介服务。 |
服务 目的 | 为社会公众提供旨在娱乐消遣的文化娱乐节目,凭收视率获取广告赞助等经济收入。 | 通过提供提供、促成婚恋配对的服务来获取经济收入。 |
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 通过广播电视这一特定渠道和大众传媒方式,向社会提供和传播文娱节目。 | 通常包括管理相关需求人员信息,提供咨询建议,传递意向信息等中介服务。 |
服务 对象 | 不特定的广大电视观众。 | 特定的、有婚恋需求的未婚男女。 |
二、被诉《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注册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识别和区分来源的功能,所以必须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保护范围及保护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中的“非诚勿扰”文字是商贸活动中的常见词,用于婚介领域显著性低,未经金阿欢长期大量使用而获得后天显著性,本案对于该商标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应该与金阿欢对该商标显著性及知名度所作贡献相符。
反观被诉非诚勿扰节目,将非诚勿扰作为相关交友节目名称具有合理性。该节目经过长期热播,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性文娱电视节目为观众所熟知,即使被诉节目涉及交友方面内容,相关公众也能对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虽然被诉非诚勿扰标识与金阿欢注册商标在客观要素上相近似,但两者使用的服务类别不同,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在电视文娱节目上使用被诉“非诚勿扰”标识并不构成对金阿欢涉案第7199523号商标的侵权。
【裁判亮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除对《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的界线作出清晰认定,更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业属性作出解读。其在判决中特别指出:作为大众传媒的广播电视行为,本身负有宣传正面的价值观,寓教于乐等公众娱乐文化职能。其不可避免要对现实有关题材进行创作升华,节目都会涉及现实生活题材,但这些现实生活题材只是电视节目的组成要素,在判断此类电视节目是否与某一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时,不能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片面、机械地作出认定。而应当把握行为本质,作出全面合理正确的认定,充分考察是否导致混淆误认,恰如其分地作出判断,在维护商标权人与维护广播电视行业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商标侵权案件的改判,不但为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正名,更是为整体广播电视节目行业在题材的选取、现实生活题材的使用、节目表现形式等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判断上给出了参考界线,对于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