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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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法研】保险那些事,你知道多少?

发布者: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423人看过


恒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资本市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为核心业务的顶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项目融资、外商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银行与金融、公司综合与合规、证券业务、境外投资、兼并与收购、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互联网金融、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破产重整与清算、保险和信托与租赁、合同与担保、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税务与财富规划、国际贸易与仲裁、医药医疗、娱乐与传媒、海事海商、航空与航天、自然资源与能源、环境和健康与安全、招投标与政府采购、行政法律事务与国家赔偿、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刑事辩护、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合同纠纷、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域名与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40多个专业领域,致力于为中外客户的境内外商业活动及跨国交易提供最高质量和最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第 88 期  编号:HDFYZYJJ201688

单位|恒都综合法律业务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保险信托与租赁专业组 肖子琪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前几天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段子:


一个人,你不用跟他说“你把钱放银行吧”,他自然就放到银行去;


一个人,你不用跟他说“你把钱放股市吧”,他自然就拿成千上万的钱冲到股市;


一个人,当你跟他说“你买个保险吧”,他会有一百个、一万个理由拒绝你!


在几年前,这个段子或许还能引起多数人的共鸣,但如今,却不能如此“调侃”保险了 ,保险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险业逆势发展,中国成为全球第三大保险市场”成为了中国2015年度十大经济新闻之一。


一、中国保险业:从“屌丝”到“高富帅”的逆袭


中国保险业自1979年复业以来,经过30余年的发展,实现了从“屌丝”到“高富帅”的逆袭。多年以前,毫不夸张的说,大多数人对保险嗤之以鼻;谁要是做保险,人们避之唯恐不及;谁要买了保险,周围的人要么说其被骗,要么说大可不必,徒招晦气。


而现今,买保险成一种新时尚,人们对其从最初的抵触变成了欣然接受,或是主动投保。例如,近年来颇为引人注目的明星为身体部位投保:秦海璐的单眼皮、莫文蔚的大长腿、钢琴家郎朗的手、范冰冰的脸……就是我们普通公众,也越来越离不开保险:买汽车时会主动投保机动车车辆保险即“车险”;乘坐飞机购买机票时,一般会多掏几十元买一份意外险;在网上购物时购买退换货运费险。买保险不再是“自找晦气”,而是求一份保证、一份安心。


从国家立法和政策层面来看,我国大力扶持保险业的发展。


时间

事件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

1998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2000年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成立,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公约》

2006年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十条》)对保险的“地位”予以明确肯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2009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七次会议对《保险法》修订

2014年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保险发展由行业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

2015年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大范围修订

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二、大胆买保险,法律保护你


如今,虽然保险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但人们对于保险还是心存一丝疑虑,一方面是人们还没有完全认识到保险的优势;另一方面是存在如下担忧:保险公司是否“靠谱”,会不会“卷款潜逃”?将来万一发生事故,能不能获得“赔偿”?以下我们就通过法律规定来对保险进行一个新的认识。


(一)法律规定突显保险优势


1. 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即人身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法院可以冻结你的房产、股票、账户等,但保险资产除外。


2. 保险赔款是免税财产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3. 保险金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4. 人身保险赔偿金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


(二)投保人的权利


1.  任意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解除合同。第47条和第54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退回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为法律专业用语,主要针对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通俗点说,就是当事人对格式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做出不利于保险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  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


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将业务实践中有关犹豫期约定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期限不少于20日。


注:“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的约定期限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


4.  “理赔难”设定法律责任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新增治理“理赔难”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三)对保险公司的约束


1. 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两亿人民币,注册金额要求高于普通公司设立标准。


2. 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的解散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且转让时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 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基金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时,可用于向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4. “无照经营”被取缔


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未取得许可证,会被依法取缔并处以罚款。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30余年,经历了从不被民众所接受到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重要一环的转变与逆袭。在保险离我们越来越近的时代,多了解《保险法》的规定和与保险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面对保险时能作出更好的选择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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