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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运营算不算合伙? 收益该如何分配? 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在沪宣判

作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7次举报


流量经济时代,微信公众号已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平台。随着微信公众号的不断发展,涉及微信公众号的各种新类型纠纷也逐渐浮出水面。昨天,劳动报记者从上海二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对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2016年1月,赵某与朋友尹某、袁某、张某共同设立一个名为“重要意见”的微信公众号。赵某以其个人名义注册,并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
在该公众号运营期间,赵某以个人名义和品牌商就公众号合作事宜洽谈签约。此外,她和尹某、袁某、张某多次分别或合署在该公众号上发表文章。该公众号的收入主要包括广告文案、商品导购等两部分,至2017年7月,涉案公众号累计收入300余万元。
对于公众号的经营所得,四人会先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各自应得的招商费、稿费、编辑费等,再将剩余部分款项在几人间进行平均分配。随着公众号经营发展,大家逐渐对这样的分配方式产生了分歧。矛盾发生后,赵某修改了公共账户密码,这一举动引发了其他三人的不满。尹某、袁某、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公众号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在案件审理期间,三人更改诉讼请求,表示若法院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则同意解除合伙关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由赵某继续运营,要求赵某补偿三人各100万元,并分割该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所得。
那么,几人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算不算合伙?微信公众号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一方退出运营时实体收入及虚拟财产又应当如何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但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成立个人合伙关系。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有别于运营平台及其他网络用户,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及商业盈利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一审诉讼期间,专业评估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了价值分析,市场价值为400万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和发展历程,以及涉诉后曾停更、粉丝数量变化等综合因素,遂以340万元为基础,酌定赵某向尹某、袁某、张某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上诉,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宣判后,承办法官提醒,各方在设立微信公众号之初,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确定注册主体,明晰分配规则,对于后续加入、退出经营等合伙变更情形,也应以书面形式固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避免后期纠纷。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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