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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小三”47万元 法院判定全部返还

作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9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1月27日期间,王某某与刘某某认识并建立婚外情关系,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找王某某索要钱财。为了保持婚外情关系,在妻子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分13次转账470000元给刘某某。后李某某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返还该470000元。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刘某某在婚外情关系期间,王某某分13次转账470000元至刘某某银行账户,刘某某接受了上述款项,符合赠与的法律要件,应视为王某某对刘某某的无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基于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夫或妻对夫妻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建立在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王某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大额钱款赠与刘某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李某某的同意,且王某某对刘某某的赠与是建立在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关系上,严重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依法判决刘某某返还李某某赠与款470000元。




律师说法


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并不当然认定赠予无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并不能等同予赠与无效,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2.赠与行为并不必然侵犯夫妻共有财产权。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丈夫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若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较大,一方单独处分的部分财产较之于夫妻共同财产比例较小的情况下,赠与并不必然损害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而且,即使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也应由丈夫对配偶承担责任,而不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3.婚外同居,双方均有过错。如果判令第三者将财产完全返还,不能体现对于出轨方作为主要过错一方的惩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1.赠予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轨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2.在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的前提下发生的赠予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3.第三者取得财产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出轨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配偶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赠予应认定无效。4.从保证裁决结果之间一致性上考虑,既然认定赠予货币财产的行为无效,那么赠房产和车辆的行为亦同属无效。5.从良好的社会导向考虑,亦应当认定未与配偶协商一致情形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基于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无偿赠与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在实际认定中,应综合各方权利公平,不能一刀切的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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