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与李某婚后购买了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孙某名下。由于孙某在外生意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夫妻二人原本想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但由于孙某在外有情人,李某怕弄假成真,就以孙某有婚外情,有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给情人的风险为由,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与李某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且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因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律师说法】: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的两种情形时,才会支持不离婚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他情形下,不离婚是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只有在受理离婚案件或者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才可以依法处理夫妻身份下财产部分的确认与分割。
鉴于婚姻关系由其特殊人身属性,司法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以避免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随意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损害家庭稳定及影响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
鉴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局限性,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譬如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明确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现实生活中,存在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一方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等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情形,提起诉讼又证据不足,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障碍,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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