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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

作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6次举报

你是否仍然认为夫妻双方结婚后的财产就不分你我,不管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婚姻知识是有关离婚时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的一些问题,解除你对夫妻债权债务关系的误解。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债权的处理

共同债权需要作为财产分割,这本身是没有疑问的。但离婚诉讼中夫妻针对共同债权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信用度高,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

二是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的信用度差或无履行能力;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有的甚至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追偿;还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不愿追偿第三人债权而争夺共同财产。

针对这些具体情况法院根据个案的不同总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比如,如果债权人跟夫妻一方有亲属或者其他关系的,一般判决由有亲属关系的夫妻一方享有债权并支付对方补偿,这样方便于债权的行使。另外,在有“欠条”、“借条”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同样出于方便行使的考虑,债权一般也判决债权归借条上的名义债权人享有。当然,上述情况均不可一概而论,法院应当本着便利、效率的原则酌情裁断。

一般而言,因为夫妻共同债权因为可能涉及第三人,而民事判决本身具有既判力、执行力、确定力,法院在处理夫妻与他人之间的债权时往往十分谨慎。如果草率地判决债权的归属,可能使得作为债务人的第三人失去了对债权抗辩的机会。如果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因为债权本身发生争议,同样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终局解决,而在离婚的诉讼中解决这样的争议显然是不当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离婚诉讼,判决分割的往往是能够得到债务人本人认可的债权,对于债权本身有争议的情况,往往告知当事人另诉解决,不会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处理与案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孙国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年7月第1版。

 

(二)夫妻共同债务

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为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等一切应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一债务具有三个特征:

1)债务关系一般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借债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

3)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婚姻家庭继承法学》,陈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2月第2版。

3.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一般来讲,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断:

第一,夫或妻的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该债务即为共同债务。即使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并非由夫妻共享。如以两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两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论怎么使用是由双方共同使用,还是由一方个人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二,所负债务的用途。所负债务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即使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借时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只要双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孙国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年7月第1版。

4.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

 

(三)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

与共同债务相对应,夫妻一方从事与共同生活无关的活动所负债务或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

2.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支出的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资助没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益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负担或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可以将本属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该债务可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这种约定对债权人并不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孙国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年7月第1版。

3.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对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即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以个人承担为原则,以共同承担为例外。”

——摘自《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精神,应由其本人以个人财产偿还,离婚时不得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另一方同意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则不禁止。

——摘自《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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