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律师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黄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婚姻继承类案件,现提供一个离婚起诉状文本供大家参考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xx,女,汉族,1978年1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xx县xxx镇xx村10组,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杨xx,男,汉族,1973年6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湾村x组,身份证号:xxxxxx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被告因家庭暴力的行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x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原告于婚后随被告一同去广州打工,在共同居住期间,被告因为性格暴躁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于2014年4月26日离开被告去了江苏打工,期间原以为能够让被告冷静一下缓和夫妻关系,没想到被告变本加厉经常威胁原告,无奈之下原告于2014年8月向xx县法院起诉离婚,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告多次恶语相加并出手打伤了原告。2014年9月25日xx市xx司法鉴定所出具原告伤情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一审判决不予离婚后,原告又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
通过前两次诉讼,被告依旧没有丝毫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对这段婚姻恐惧的原告只能脱离自己的家人“逃”到江苏去打工。没想到在2015年,被告依旧多次带着数名人闯入原告娘家并殴打原告的娘家人,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两次上门殴打家庭成员,其中有一次更是带着其他7余人,打砸原告娘家家中的物品,而且还殴打了原告63岁的老母亲陈xx。
综上所诉,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殴打原告及家庭成员,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在第一次诉讼后原被告分居已满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应依法准予离婚,现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此诉讼,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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