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杨先生与王女士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位于昌平区的某两居室,在离婚之后归儿子小杨所有,待该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将其过户至儿子名下。双方离婚后,杨先生反悔,称自己生活困难、无处居住,以涉案房屋至今未过户登记到儿子名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小杨的赠与。
被告王女士和小杨辩称,王女士同意离婚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双方把房屋赠与给儿子,该赠与是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杨先生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双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将房屋赠与儿子系杨先生、王女士就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的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杨先生在与王女士办理完离婚登记之后,又以赠与财产尚未发生转移为由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儿子的赠与,不符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本意,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杨先生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
律师说法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复合了家庭关系、身份关系的共同赠与行为,有别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一般赠与。这种赠与行为,是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此类共同财产赠与的撤销,必须由全体赠与人共同行使。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双方对撤销赠与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共同赠与人就行使撤销权不能达成一致的,受赠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共同赠与人履行赠与行为。共同赠与人同时又是受赠人监护人的,可以与受赠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其他共同赠与人履行赠与协议。
在此提示,夫妻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慎重考虑,赠予子女不动产时亦充分考虑情感补偿和实际需求平衡,一旦做出赠予行为则应依照约定履行,避免因撤销赠予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在此提示,夫妻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慎重考虑,赠予子女不动产时亦充分考虑情感补偿和实际需求平衡,一旦做出赠予行为则应依照约定履行,避免因撤销赠予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文章来源:北京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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