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索事发生矛盾,因工作分居两地。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驳回。后再次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双方再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认可共同存款25000元在原告处,后,原告主张该存款已经全部用于生活消费,但2012年5月起双方分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最终判原告给付被告存款一半12500元。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将共同存款处分,如不是看病、抚养孩子等,仅是个人旅游、购物消费,不能认定是用于共同生活,离婚时,还需将存款一半给付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