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继承人刘某与刘某某(1994年死亡)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五人,长子、次子、长女、次女、三女。1996年10月刘某与景某再婚。长子于2015年死亡,其与刘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即申请人。次女于05年去世,其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王某某。
坐落天津市红桥区某房屋原系刘某某承租的公产房屋,刘某某死亡后,刘某再婚前,该 房屋变更承租人为刘某,04年购买房屋所有权,产权人为刘某。一审判决该房屋系刘某和景某夫妻共同财产,景某份额为十二分之七,其他五个子女占十二分之一,刘与申请人共同占十二分之一。二审维持。
二审判决后,申请人了解到刘某生前做了一份律师见证遗主,由其继承刘某份额,申请人申请再审,经高院审理,属于新证据。指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律师观点:本案律师见证的《协议书》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遗嘱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在一、二审期间申请人不知道有此份遗嘱,而是在二审判决后,才知道有此份遗嘱,符合新证据的法律规定。法院应依据新证据和案件其他证据重新判决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