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丽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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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是一样的吗

发布者:蒋丽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54人看过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这常常导致人们产生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没有什么区别,是一码事,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也适用于保守商业秘密。

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是有区别的。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由于工作关系,劳动者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延续的,不管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都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协议。

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简单的说,只有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竟业限制期限内需要遵守协议。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署保密协议,也不论是否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都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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