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8日,陈先生到某服务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代表公司招聘、培训、考核员工等工作。陈先生认为自己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自己不能和自己签合同,于是便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8月30号陈先生辞职离开公司。随即以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服务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最后裁决,陈某是公司人力资源经理,通常人力资源经理的工作内容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对此予以否认,但并未提出相应证据。因此应认定陈某的职责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系陈某自身原因,不应再支持双倍工资。
律师观点:
出于保障劳动者的目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罚的制度。但这并不意味所有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都要双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到本案,陈经理作为人力资源经理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员工,也深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将对单位有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因此,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出与公司签订;而且陈经理是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较大的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公司。因而,陈经理不能得到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