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韩某是江苏某酒店一名高管,他与酒店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酒店也依法为韩某缴纳了“五险一金”。某天中午,韩某在外就餐室偶遇大学同学李某,于是,当天中午就小酌了几杯。饭后,李某劝告韩某不要开车,找代价。韩某认为没有喝多,坚持自己开车上班,然而,韩某刚开出就餐的饭馆,就与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相撞,韩某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安交通部门认定,韩某属于醉酒驾驶,事故是由其醉酒驾驶所致,他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出院后,韩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依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韩某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但是该伤害是韩某醉酒驾驶所致,韩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且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韩某因机动车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韩某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但该事故韩某付主要责任,因而不属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禁止认定为工伤,韩某恰恰属于醉酒,因而,韩某的情况属于禁止认定为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