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公司签收一笔货,转眼成了被告,职务行为产生的债务谁承担?本文从一宗买成合同案件来分析,如何避免职务之债。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30日,东莞厚街某木材市场木材老板黄某送货到企石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木业公司”),货款计96074元,公司经理汤某签收该笔货物,送货单是一张便纸,注明“货已提,款未付,提货人:汤某,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及日期”。随后黄某将木业公司诉之法院,要求木业公司偿还货款,在举证期内,黄某又将汤某增加为被告,要求汤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背景:
1、木业公司已经停业,当时可能没有资产;
2、汤某为香港人,在大陆有部分资产;
3、木业公司股东消极应诉,不打算出庭应诉。
笔者接受汤某委托后,认为本案汤某只是履行一个职务行为,黄某交易对像是木业公司而非汤某,且贷物也由木业公司占有、使用,因此汤某无须承担责任。
本案需要证明的是:汤某是否为木业公司经理,汤某签收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
而汤某为香港人,在大陆没有办理就业证,木业公司也未与汤某签订任何劳动书面协议,也没有工牌等可以证明汤某职务的证据。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笔者建议汤某与黄某对一下账,承认木业公司拖欠黄某货款的事实,要求黄某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
笔者陪同汤某到黄某处,称对账解决,拿出黄某送货单复印件,黄某见是其出具的送货单,当然表示无异议,随后在笔者设计的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木业公司拖欠其货款的事实。
对账单上注明了东莞市某木业公司对账函,另外还注明了公司地址、电话、传真,特别写明了交易的时间、货款数额数额。
黄某盖章的行为等于是确认了其交易的对像是木业公司而非汤某,否则他何以与交易无关的人对账?
末案开庭中,意外的是,黄某律师当庭撤销对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仅要汤某承担责任。庭审中,黄某律师当庭撤销了几个证明是木业公司欠款的录音证据。
本案戏剧化的是,根据笔者提交的对账单及黄某律师撤销的证据完全可证明交易对像不是汤某而是木业公司,据此,一审法院在判决书认定原告黄某不诚信,且证据不足,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黄某提起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结束后,黄某再未另行提起诉讼向木业公司追讨。
事后两年内,木业公司又恢复经营。
本案小结:本案原告诉讼目标不明确,当庭临时变更诉讼请求与之前提交证据自相矛盾,没有认真审查汤某提交证据,导致正当债权无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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