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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欠条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2015-11-03

发布者:郭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3492人看过举报

最简单的官司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然后,实务中虽然官司准备证据材料简单,但因当事人未注意写欠条的细节问题,导致欠条官司并不好打或自己的利益不能完全得到保护。下面,笔者提醒借钱的朋友注意以下事项:

一、借钱给他人应当收集借款证据,即要求借款人打欠条。

也许有人说,借钱出去,当然有欠条了。其实,现实中,很多人因碍于亲威、朋友、同事的面子,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打欠条。如何处理人情世故问题呢?从法律角度讲,如果出借人确有个人原因不愿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凭证,可以考虑以下途经:

1、通过银行转账。

这是借款他人的首先方式。一旦出借人将自己名下的账号款项转到借款人名下的账户,那么这个记录将被银行记录。如果产生纠纷,那么出借人很容易通过银行打“账户流水”的方式收集书面凭证,用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另外,万一借款人遗失了欠条的重要凭证,也可以通过到银行打单的方式收集凭证。

2、录音取证。

钱是通过现金方式借出去了,借款人又没说不还,还款日期没有着落。怎么办?这个时候,出借人手上没有欠条凭证的话,应当考虑录音了。在纠纷没有发生前,出借人通过电话催促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很容易在电话里承诺借贷关系。这样,出借人就取得了第一手证据材料。

二、欠条应当注明出借币种、出借日期、还款日期、利息计算方法。

1、如果出借币种不是人民币,则必须注明出借币种,如美元、港币。不注明币种的,均视为币种为人民币。

2、出借日期是证明借款时间的重要要素之一。

3、还款日期是计算利息、计算诉讼时效的重要要素。如无还款日期且无约定利息,则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偿还利息。

特别提示:一旦约定了还款日期,出借人必须注意收集在还款日期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的证据。如两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借款人书面承认借款事实、确认还款计划等。如出借人无前述证据,则两年诉讼时效一过,欠条变成“裸债权”,即这种债权将面临不被法院支持、保护的风险。

4、利息必须明确约定,但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上文,如无利息约定,出借人不能计算利息,但约定了利息应当参照当时银行的贷款利率,超过4倍的部分无效。

三、欠条应注明借款人身份资料。

实务中,笔者接触大量欠条发现欠条只有借款人姓名,无相应的身份证信息,而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信息,这样造成诉讼困难。因此,在写欠条时,出借人应当督促借款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地址,同时复印借款人身份证留底。

另外,如借款人是已婚的,出借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实务中,借款人可以根据夫妻继存期间个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法理,将借款人及其配偶列为被告,从而防止“夫妻串通逃债”,多一重保障。

四、欠条约定管辖便于提交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欠条发生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实务中因无约定由哪个法院管辖,法院一般将借款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但笔者在东莞多年,发现广东流动人口特别多,很多欠条中的借款人均是非广东省人员,笔者接触民间借贷案件,从未发现欠条有管辖约定,而出借人在东莞生活工作,大多也不愿意花费时间精力到借款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少数提起诉讼的,成本也相对较高(外地的差旅费等)。对此,笔者建议出借人要求借款在欠条注明借款地,如借款地为东莞市东城区某小区,同时另外注明:借款发生纠纷时,由借款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明确了管辖法院,有利于出借人在借款地主张债权。

附欠条样板参考:

欠条

今欠张三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于2011年10月1日前归还。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从借款之日起算。

借款地:东莞市东城区某小区。

本欠条发生纠纷时由借款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借款人另外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201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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