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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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简析

发布者:杨国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9571人看过

当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但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成了焦点问题,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考虑有利于子女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即2岁以下一般归女方抚养较适宜,但不限于2岁,原因是虽过哺乳期但孩子尚年幼,此时更需要与感情深厚的母亲养育照顾,一般对子女脾气秉性,生活习惯等比较了解,另一方虽经济条件较好但如经常在外、酗酒、吸毒、有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且一般不能从心理上进行照顾;另一方虽然收入丰厚,要求抚养孩子,可以作为一个因素来考虑,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就算是女方来抚养,另一方也会当然的承担与其经济状况相当的抚养费,如果孩子长大要继续深造,作为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不应因抚养权的归属而在经济上有所差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第3条规定了优先抚养权问题,孩子2岁后离婚双方都要求抚养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与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外从子女心理角度看,对未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婴幼儿,健康成长所需要的并不是优越的物质条件,而是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婴幼儿初到人世,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完全依赖抚养者,并和抚养者形成依赖,是其在心理上产生安全感的必要条件。孩子跟随一方时间较长的感情深厚,如果忽然改变抚养权,势必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所以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原则下出发来判定,把孩子同一方的感情基础作为第一要素来考虑,避免让未成年人遭受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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