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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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对方全责只有交强险,八级伤残主张伤残赔偿金等成功案例

作者:孙朋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12次举报


2015年8月某日,马某某(化名)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沿友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兴街路口与吴某某骑自行车沿友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时相撞,至吴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在潍坊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化名)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事后经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马某某(化名)付全部责任。被告一马某某(化名)在被告二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这场交通事故除了给吴某某(化名)带来身体伤害外,还给吴某某(化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吴某某(化名)受伤出院后遂委托山东骏博事务所孙朋律师处理此案。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原告的情况,向法院提出向被告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金等共计264973.35元的赔偿金。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马某某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事故车辆在本公司投保属实,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在医保范围内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法院判决:

潍坊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已经确定的损失为医疗费3033.35元,住院伙食补助1020元、护理费14400元、营养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600元、鉴定费2300元,残疾赔偿金18927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已满六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后果、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抚慰金,本院认定3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共计12万元,其他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94790.35元由马某某(化名)承担。

潍坊市XX区法院于201662日判决:

一、确认原告吴某某(化名)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为214790.35元;

二、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化名)12万元;

三、被告马某某(化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化名)94790.35元;

四、驳回原告吴某某(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潍坊具备多年法院实务经验孙朋律师点评:

1、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或肇事方应及时报案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方便交警能根据当时的情况迅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利于索赔。本案中,原告及时地委托本案律师主张索赔,保障了自已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3、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应把保险公司列入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最终赔偿120000元。

4、交通事故纠纷索赔比较专业,特别是涉及到受害方伤残情况的,更是程序繁多,需要专业律师处理。本案中就涉及到八级伤残的情况,本案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索赔的绝大部分主张得到支持,维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本人孙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曜琴岛(潍坊)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办理多起交通事故、婚姻、债权债务、法律援助等案件,赢得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琴岛(潍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8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