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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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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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 别隐瞒

发布者:谢丽丽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2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张×诉称:我与黄×于1986年12月自行相识并恋爱,1988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2月6日生一女黄X,在2011年12月5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相关财产进行了分割。但黄×在电话里答应给我的欠款145万没有归还,还有其他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当时没有处理,故诉至法院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黄×向张×返还属于张×所有的145万元;二、请求依法分割河南省卫辉市朝阳花园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以下简称朝阳花园房屋)所有权;三、请求依法分割黄×齐鲁证券账户内在双方离婚前总资产人民币112173.79元;四、请求依法分割黄×在招商银行账户内的夫妻共同财产34044.95元。

黄×辩称:张×所述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张×所主张的145万元,我方认为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其此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基础,请法院予以驳回;关于朝阳花园房屋属于案外第三人财产,张×提交的证据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不能分割;关于张×所主张齐鲁证券内的资产,是黄×接受其母亲委托进行理财的钱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关于招商银行的财产因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对财产做了处分,不同意分割。综上请法院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张×与黄×于1986年12月自行相识并恋爱,1988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1991年2月6日生一女黄X。2011年12月5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如下:一、张×与黄×自愿离婚;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X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归张×所有;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归张×所有;四、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二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归黄×所有;五、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小区X楼X门X号房屋由黄×承租;六、双方别无争议。

另查,黄×于2010年12月16日与案外人徐X育有一子黄X。张×、黄×双方离婚后均未再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一百四十五万元;

二、被告黄×名下账号为1000007850的齐鲁股票证券股票账户在双方离婚时股票现值十一万两千一百七十三元七角九分、被告黄×在招商银行X账户内在双方离婚时的三万四千零四十四元九角五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八万元,账户内余额归被告黄×所有;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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