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化名王嘉翔,假借与被害人刘某谈恋爱为由,虚构单位领导出事需要公关、偿还车辆抵押贷款等事实,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现金支付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款项共计人民币302208元。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8年1月3日将被告人王某抓获,上述赃款已挥霍。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8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当时的建议量刑为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
案件结果:被告人王某被江汉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化名为王嘉翔,假借与被害人刘某谈恋爱为由,虚构单位领导出事需要公关、偿还车辆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后将骗取的30余万元钱款挥霍殆尽,足以认定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符合法律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的,并且经辩护律师阅卷后,结合本案证据发现诈骗的事实清楚,按照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像本案这种情况,正常情况下量刑是在4年6个月——8年的,因此与被告人及其家属商量后决定为被告人做罪轻的辩护,后积极与承办案件法官多次沟通,并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后获得一个较轻的结果,得到的被告人母亲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