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2016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本市江汉区流通巷江通3门5-3号店内,趁被害人熊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货物上的单肩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5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IPHONE6PLUS(16G)移动电话机1部。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6年10月10日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归案。赃款赃物均已灭失。被告人朱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熊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件结果: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被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评析:很多律师同行都知道江汉区法院对盗窃罪一直以来处罚都较武汉市其他法院重些。本案被告人盗窃的金额一共是7600元,正常情况下,江汉区人民法院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1年,但本案为何会只判处4个月拘役呢?其实关键就在于本案盗窃的财物的特殊性,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占有即所有,并且本案中赃款赃物均已灭失,因此,本案辩护律师跟法官提出了这一点,最后法官也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