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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与被告龙XX、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高林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3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龙XX。
被告太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龙XX、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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