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董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高X,湖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第三人:张XX,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原告中国XX公司与被告李XX、第三人张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立案。2019年10月29日,原告中国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XX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中国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