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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B、江西XX公司(下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进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江西XX公司(下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288号
原告A,男,
委托代理人A,抚州市XX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A,男,
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A诉被告B、江西XX公司(下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C、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4年11月24日,被告A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被告XX公司自愿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当即支付了上述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具体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20万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A、XX公司辩称,1、借款属实,被告已经归还本金70万元,原告主张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2、原告主张的代理费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原告A与被告B、XX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及担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A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月23日,月利率2.4%,利息在收到借款时支付,被告XX公司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A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200万元汇至被告B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原告A因本案诉讼与抚州市XX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A支付给抚州市XX的代理费按胜诉标的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为20万元,但原告A未提供实际支付代理费用的相关凭证,
以上事实,有借款及担保(抵押)合同一份、原告提供的江西省XX转账凭证一份、汇款委托书一份、借据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和调整,原告按约定交付借款,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A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原告主张的月利率2.4%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故本案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辩称,其已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原告对此否认,被告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辩称的主张,故对被告此辩称,不予采信,被告XX公司在借款合同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并约定担保条款,其与原告形成连带保证合同关系,被告A未还款,被告XX公司应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A追偿,原告A另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20万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无法证明其实际的代理费用,因此,对原告此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B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XX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A追偿,
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A、江西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周晓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毛 青
吴进辉律师:抚州市临川区人,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共党员,2015年开始执业,现为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方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抚州
  • 执业单位: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10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