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冉茂宇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1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宇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0.00元整;2、判令二被告按2%月息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直到还清本息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XX公司、XX公司辩称原被告无借贷关系,也未收到原告借款,同时被告XX公司员工王X、钟X、王X、赵XX等人因涉嫌伪造印章、滥用职权被公安机关侦查,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原告与在被告XX公司刘XX以支付贵州XX公司货款为由套取银行500,000.00元贷款,以月利率4%的高利转借480,000.00元给被告XX公司。
另查明,原告王XX与刘XX系夫妻关系。王X、赵XX等人系贵州XX公司股东,也是被告XX公司的员工。
本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从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均能证明被告XX公司应当事先知道这笔资金系原告王XX、刘XX套取银行贷款所得,为此,原告王XX与被告XX公司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XX公司实际收到原告款项480,000.00元,还款150,000.00元,还应当返还330,0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王XX返还借款33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减半收取5,6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2,000.00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3,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