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茂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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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XX公司、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冉茂宇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1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宇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0.00元整;2、判令二被告按2%月息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直到还清本息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XX公司、XX公司辩称原被告无借贷关系,也未收到原告借款,同时被告XX公司员工王X、钟X、王X、赵XX等人因涉嫌伪造印章、滥用职权被公安机关侦查,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原告与在被告XX公司刘XX以支付贵州XX公司货款为由套取银行500,000.00元贷款,以月利率4%的高利转借480,000.00元给被告XX公司。
另查明,原告王XX与刘XX系夫妻关系。王X、赵XX等人系贵州XX公司股东,也是被告XX公司的员工。
本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从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均能证明被告XX公司应当事先知道这笔资金系原告王XX、刘XX套取银行贷款所得,为此,原告王XX与被告XX公司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XX公司实际收到原告款项480,000.00元,还款150,000.00元,还应当返还330,0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王XX返还借款33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减半收取5,6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2,000.00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3,600.00元。

冉茂宇,合伙人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在校期间即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中国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