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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14日 | 发布者:周煜 | 点击:66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李X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被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被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告与被告李X的父亲李XX系亲叔侄关系,2011年被告的父亲以买房、做生意为由陆续向原告借钱,且出具了相应的借据,之后原告也多次向李XX要求偿还8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2017年农历12月27日李XX身故,被告承诺领到父亲的退休金和安葬费后把钱还给原告。但事后多次找李XX的配偶刘XX及被告讨要借款均被拒绝。李XX的法定继承人为其母亲阳XX、配偶刘XX及儿子李X,其中阳XX、刘XX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所以李XX的法定继承财产均由被告继承。故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全额偿还原告借款。诉请判令:1被告李X在继承李XX遗产范围内偿还80000元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辩称,1.原告李XX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借款,本案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2.即便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也超过了诉讼时效。3.李XX的车辆在其生前就已经处置,公司资不抵债,故被告没有继承车辆和公司,仅继承了两套房产的一半产权,其中位于耐火材料厂的住房已作价100000元卖出,替李XX偿还了罗族红60000元债务,按继承一半房产计算,被告还多偿还了10000元;以位于步行街的住房偿还李XX债务的情况:(1)偿还了位于步行街房产的按揭款55785.19元;(2)偿还了信用卡欠款15000元;(3)偿还了周桂花28400元;(4)偿还了李XX5000元;(5)偿还了刘XX150000元;(6)偿还了潘XX22854.9元;加上在罗族红债务中多偿还的10000元,共计偿还了287040.09元,被告继承的步行街房产面积为139.98平方米,因是李XX为被告购置的婚房,房子是被告妻子家负责装修的,且该房产没有房产证,最多只值4000元/平方米,故已将所继承的遗产全部用于清偿李XX的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李XX系叔侄关系,2011年12月26日,李XX向李XX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李XX人民币贰万元整,每月利息200元”的借据。2013年2月6日、2月8日、9月10日,李XX又分别向李XX借款30000元、20000元、30000元,均约定月利率1.5%,并出具了相应借据。借款后,李XX一直未支付利息。
李XX先后于2012年8月11日、2013年8月7日两次分别偿还了出借时间为2011年12月26日、2013年2月8日的借款本金10000元、1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
2018年2月12日,李XX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被告李X(李XX儿子)、刘XX(李XX妻子)、阳XX(李XX母亲),但刘XX、阳XX均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X继承的李XX的遗产有:1、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XX大湾里居委会21幢2-202房屋李XX应享有的份额(该房所有权证号为冷房权证字第××号),该房屋在(2018)湘1381民初638号的审理过程中被本院查封,于2018年8月29日作价100000元出售给袁XX,其中60000元用于清偿该案涉及的欠罗族红的债务;2、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XX冷金居委会步行街北区C栋1-602号房屋李XX应享有的份额,该房总价款217887元,首付款67887元,2010年8月27日从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贷款150000元,期限10年。
被告李X于2018年3月5日偿还了李XX信用卡欠款14995元;偿还了李XX所欠房屋按揭款27892.595元(55785.19元÷2),又于2019年3月19日、3月28日、6月19日、7月8日分别清偿了(2019)湘1381民初421号、(2019)湘1381民初583号、(2019)湘1381民初204号、(2019)湘1381民初1571号案件中涉及的李XX欠周桂花、李XX、潘XX、刘XX的借款28400元、5000元、22854.9元、150000元,以上共计偿还了249142.495元。
另查明,李XX的遗产还有冷水江市XX公司、车牌号码为湘K×××××(发动机号6B699769)的现代牌小型汽车,被告李X明确表示对上述财产放弃继承。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XX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2019)湘138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2019)湘13民终951号民事判决书、车辆信息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李X提交的(2019)湘1381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及收条、(2019)湘1381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及收条、现金交款单、(2019)湘1381民初1571号民事调解书及收条、银行业务回单、结婚证、(2018)湘1381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流水、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问话笔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李XX提交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提交的承包协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李X提交的行驶证复印件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李XX与李XX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李XX已死亡,应由其继承人李X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李X提出原告李XX未履行出借义务,其与李XX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对于借款的支付,本案中每次借款均为小额借款,李XX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其以现金形式履行了出借义务,这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应认定其陈述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且在其中的两张借条上,李XX还书写了偿还借款本金的情况,本案借贷关系应已成立,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李X提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诉争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结合李XX和李XX系叔侄的特殊关系,李XX可随时起诉追偿欠款,本案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李X提出其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所有债务的抗辩意见。经查,李X已偿还李XX的债务共计249142.495元,因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XX冷金居委会步行街北区C栋1-602号房屋价值不明,李X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将所继承的遗产全部用于清偿李XX的债务。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1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12年8月10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2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1万元偿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3年2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30000元偿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3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13年8月6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3年8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10000元偿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3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30000元偿清之日止),以上本息不超过被告李X继承李XX遗产的实际价值。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李X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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