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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X与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14日 | 发布者:周煜 | 点击:80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欧XX与被告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冷水江环卫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并作出(2018)湘1381民初9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欧XX的起诉...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欧XX与被告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冷水江环卫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并作出(2018)湘1381民初9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欧XX的起诉。欧XX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湘13民终77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8)湘1381民初93号民事裁定、本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XX、被告冷水江环卫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4400元(1200元/月×12个月);2、被告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119600元、未休年假工资8400元;3、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3600元。事实与理由:2006年1月起,原告接受被告聘请,在冷水江市XX从事街道清扫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一直工作到2017年8月,被告以原告年龄大了为由将原告解聘。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11年7个月,从未迟到早退,每天都必须上班,没有休息日,被告从未给原告发放过加班工资。现被告解雇原告,但没有任何补偿。
被告冷水江环卫处辩称:1、本案原告来被告处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系劳务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原告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等均于法无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2、本案已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原告主张加班工资证据不足,主张的双倍工资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且最多也只能支持11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冷水江环卫处是事业单位法人,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提供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监督与作业管理。原告欧XX自2006年1月起进入冷水江环卫处工作,从事冷水江市城区马路的清扫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欧XX的工作时间采取排班制,每天分为3个班,5点到12点一个班、12点至18点一个班、18点至22点30分一个班,欧XX每两天做3个班,每月做45个班,全年无休息日。工作到2017年8月,冷水江环卫处以欧XX年龄大了为由,不要欧XX继续工作。2017年8月以后,就经济补偿、补缴养老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扶树娥等人先后去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湖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信访。2018年1月16日,欧XX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吴XX于2018年1月16日领取了冷劳人仲不字[2018]第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另查明,《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规定:“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欧XX2015年5月11日起已年满60周岁,已达到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条件。欧XX实际已于2015年11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信访告知书及处理意见书、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冷劳人仲不字[2018]第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养老金待遇表、原告欧XX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依法受法律保护。(一)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原告欧XX自2006年1月进入被告冷水江环卫处从事城区马路清扫工作,至2017年8月离开被告冷水江环卫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这一事实有原告欧XX的陈述予以证明,且被告冷水江环卫处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认定原告欧XX2006年1月至2017年8月在被告冷水江环卫处工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欧XX自2006年1月起已经与被告冷水江环卫处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原告欧XX于2015年5月11日已年满60周岁,且实际已于2015年11月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本院认定原告欧XX与被告冷水江环卫处2006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系劳务关系。(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原告欧XX于2015年11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与被告冷水江环卫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种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2015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被告冷水江环卫处解除与原告欧XX的劳务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原告欧XX要求被告冷水江环卫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是否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欧XX于2006年1月到被告冷水江环卫处工作,一个月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被告冷水江环卫处应自2006年2月起支付二倍工资,至2007年2月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后不再支付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告欧XX就二倍工资主张应当在2016年11月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欧XX直至2018年1月才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故对原告欧XX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是否应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原告欧XX有主张节假日加班期间工资报酬、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权利。原告欧XX与被告冷水江环卫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2006年1月至2015年10月),原告欧XX主张节假日期间工资报酬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欧XX主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欧XX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自2008年1月起计算。原告欧XX与被告冷水江环卫处劳务关系期间(2015年11月至2017年8月),原告欧XX主张节假日加班期间工资报酬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均未提供原告2006年1月至2014年11月以前的工资标准,本院参照冷水江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经查,冷水江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2006年450元/月、2007年500元/月、2008年580元/月、2009年580元/月、2010年650元/月、2011年770元/月、2012年870元/月、2013年870元/月(2014年、2015年的工资按月平均工资计算)。2006年有双休日105天、法定节假日10天,2007年有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0天,2008年有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2009年有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2010年有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2011年有双休日105天、法定节假日11天,2012年有双休日105天、法定节假日11天,2013年有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2014年有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2015年1月至10月有双休日87天、法定节假日11天。原告欧XX2008年至2015年年休假均为5天。原告欧XX2006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为1875元(450元/月÷30天×105天+450元/月÷30天×10天×2),2007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为2066元(500元/月÷30天×104天+500元/月÷30天×10天×2),2008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为2436元(580元/月÷30天×104天+580元/月÷30天×11天×2)、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为193元(580元/月÷30天×5天×2),2009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为2436元(580元/月÷30天×104天+580元/月÷30天×11天×2)、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为193元(580元/月÷30天×5天×2),2010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为2730元(650元/月÷30天×104天+650元/月÷30天×11天×2)、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为217元(650元/月÷30天×5天×2),2011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为3260元(770元/月÷30天×105天+770元/月÷30天×11天×2)、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为257元(770元/月÷30天×5天×2),2012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为3683元(870元/月÷30天×105天+870元/月÷30天×11天×2)、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为290元(870元/月÷30天×5天×2),2013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为3654元(870元/月÷30天×104天+870元/月÷30天×11天×2)、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为290元(870元/月÷30天×5天×2),2014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为5271元(1255元/月÷30天×104天+1255元/月÷30天×11天×2)、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为418元(1255元/月÷30天×5天×2),2015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为4785元(1317元/月÷30天×87天+1317元/月÷30天×11天×2)、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为439元(1317元/月÷30天×5天×2)。以上合计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为34493元。原告欧XX主张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节假日加班及未休年假状态一直持续至2017年8月,原告欧XX于2018年1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原告欧XX的该项诉讼请求未超过一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被告冷水江环卫处辩称的该诉求已过仲裁时效的答辩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XX节假日加班期间工资报酬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共34493元;
二、驳回原告欧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如有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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