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伍先生于2015年11月1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包薪制,工资包含四个休息日加班工资。而按照劳动仲裁裁决认定的休息日工作时间核算,公司向伍先生支付的工资并未低于同时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上述约定,伍先生工资中并未包含平时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公司仍应支付伍先生平时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故伍先生找到文开齐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结果:
公司支付伍先生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12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