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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女职工在“三期”内不能被辞退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624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于2007年8月怀孕,属于未婚先孕。2008年2月1日起,王某不再上班。2008年5月8日王某补办了结婚手续。2008年5元9日,单位以王某“无视组纪律,连续长期旷工,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将其辞退,并将其工作关系转到单位人员交流站。2008年5月23日,孩子出生。产假后,王某多次向单位申请上岗未获批准。2009年3月31日单位通知其办理办理辞退手续。王某认为单位在其怀孕期间将其辞退是不合法的。
    单位辩称,王某无故旷工,单位予以辞退符合的有关规定,不同意撤销 辞退决定。
案件分析:
   被告的代理律师文开齐律师认为:
1、除了依据《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障法》、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2、申请人寄存在违纪行为,又存在“三期”的特殊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三期”内不得被辞退。从法律适用原则来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应该适用特别规定
3、基于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需要,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障法》、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均对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仲裁结果:
   撤销被申请人于2008年5月9日作出的辞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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