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开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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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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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未休,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1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赖先生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是2015年2月1日,工资构成:底薪(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绩效(满勤为1100元)+加班工资+工龄奖(121.03元)-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赖先生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该公司对赖先生的年假不予认定。赖先生很无奈,在网上找到文律师,在面谈之后确定了委托关系。

案件进展:该电子公司支付赖先生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5521.39元
文律师点评: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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