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开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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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张加班工资?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12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况越来越常见。那么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或者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杨女士入职之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工作性质,公司经常安排梁杨女士加班,但公司支付的是固定加班费800元,杨女士2014年经常加班,加班工资应当远远超过800元。杨女士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也就是未足额支付工资。杨女士通过网络找到文开齐律师团队,帮其主张权益。仲裁结果杨女士拿回了应得加班工资


文律师点评:

员工的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加班费属于员工的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唐女士通过工资条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已经承担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因无法提供证据,再加上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导致其加班工资的诉求往往得不到支持。因此,对劳动者来说,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1.注意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尤其是在刚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查看用人单位对加班工资基数是否进行约定,如约定且约定过低时,则可积极主张提高至双方都可接受的标准。

2.保存好在日常加班过程中的一些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事先的加班通知、加班后公司盖章或相关有权限的人员签字追认的凭证等。

3.保存好相应的工资条,以便日后确认自己的工资标准;同时在签收工资条时应注意加班工资一栏的填写情况,以免在未收到加班工资的前提下却“签收”加班工资。

4.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时应当及时维权,以免耽误仲裁时效,丧失胜诉的权利。同时鉴于时效问题,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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