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小孩子们在玩耍时,发生口角或者打架,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如果受伤较轻,父母双方协商就解决了。但是如果一方孩子受伤较重,另一方要承担责任吗?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31日刘某在玩耍的时候被潘某用玩具伤到左眼,2013年8月31日入院,直至2013年12月16日出院。后经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诊断,刘某眼睛被塑料箭头射伤。潘某对刘某的眼睛造成了伤害,不仅影响了刘某视力,而且留下了后遗症。潘某父亲在这件事情过程中,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一直表现冷漠,逃避责任。刘某父亲认为潘某的行为对刘某身体、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应承担责任。因潘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潘某的父亲应依法履行监护其人身安全的责任,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刘某父亲通过网络找到文开齐律师帮其主张权益。
案件进展:一审判决刘某得到赔偿金75000多元。
文律师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