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于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飙,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14年初,被告金某某承包了安庆市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工程,雇佣原告为其干活,至2015年6月22日共欠工资19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
2015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余款14000元至今未付。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徐某某支付工资款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金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