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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公立医院被判全责

作者:金尚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1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973次举报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公立医院被判全责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5日患者周某因背部疼痛至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医生王某对其接诊,入院第二天周某病情恶化经当天值班医生张某等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认定周某系因心脏疾病死亡。鉴定机构认为县医院应对周某的死亡结果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经4次庭审,法院判决县人民医院承担全责。



办案经过

01


家属自行提起民事诉讼,鉴定机构认定医方次要责任

周某突然死亡,家属异常激动,在没有咨询律师的情况下自行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笔录中家属对医方提供的所有病历资料及医生资质没有异议同意作为鉴定检材。医患双方共同选取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最终鉴定报告显示医院在为周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家属不服鉴定结论,遂委托笔者团队代理本案。

02


律师介入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向卫生部门控告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笔者团队介入本案后查阅医方提供的证据发现医方主要为周某提供诊疗服务的两名“医生”在为周某提供诊疗服务时尚未在被告县医院注册执业。于是笔者团队代表患方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递交控告材料,控告县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周某提供诊疗服务且主要为周某提供诊疗服务的两名“医生”王某与张某在为周某提供诊疗服务时无行医资质,请求卫生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卫生部门收到控告材料后对一直不作为,虽经笔者律师函沟通仍无济于事。

03

患方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卫健局行政不作为

经患方多次沟通后县卫健局仍对县医院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理,无奈之下笔者团队代表患方向拥有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权某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卫健局依法履行行政查处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作为第三人的县人民医院自述为周某接诊的王某与张某系县医院通过事业单位正常招聘的正式职工,在为周某提供诊疗服务时确未在县医院注册执业,但两人均早已取得医师资格证,虽无医师执业证但具备医学知识。

04

行政诉讼尚未判决,一审法院突然通知民事诉讼恢复审理

行政诉讼庭审结束后,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以前,县法院突然通知患方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在患方以本案的审理尚需以行政判决为依据再次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的情况下,县法院坚持恢复民事案件审理,并通知近期开庭。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医方坚持本案应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为裁判依据,判令医方仅需承担次要责任。而我方反复强调医方存在非法行医,鉴定机构并未对其非法行医行为进行评价,本案应根据《侵权责任法》58条之规定,推定医方承担全部责任。庭审一周后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根据鉴定报告判决医方承担35%的责任。

05

行政判决认定卫生部门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医院受到行政处罚,患方对民事案件提起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作出后两天,患方收到行政诉讼判决书,行政判决认定县卫健局未依法对县医院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县卫健局依法履行行政查处的法定职责。于是患方向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提起上诉,以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二审法院将民事案件改判。上诉以后县卫健局依据行政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依法履行了行政查处的法定职责,对县医院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向患方送达了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06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民事案件二审过程中患方提交行政判决书及行政处罚情况说明作为新证据,欲证明县医院确存在违法行为,本案涉及非法行医,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申请二审法院函询鉴定机构其对医方过错进行评价时是否考虑医方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最终二审法院以鉴定结论已对医方违法行为进行完整评价,医方只应对本案承担次要责任为由维持原判。患方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终经云南省高院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后发现,鉴定机构在二审时向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明确称鉴定机构作出次要责任的结论时并未考虑医方的违法行为,而该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也不属于鉴定机构的评价范围。于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07


再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确定医院全责

本案经州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一审法院在行政判决尚未作出时恢复案件审理,且枉顾原告方关于中止审理的合理诉求,原一审程序错误遂将本案发回县法院重审。重审庭审中患方以省高院裁定为依据,坚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未涵盖医方的全部过错,未完整评价其责任比例,而非法行医行为又不属于鉴定机构的评价范畴,故本案无法通过鉴定明确医方的全部过错,对此应由医方承担不利后果,应根据《侵权责任法》58条之规定推定医院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患方的代理意见,判决医院对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寄语


被誉为中国外科之父的裘法祖医生说:德不近佛者不以为医,才不近仙者不以为医。而长期作为患方代理律师的笔者以为:道德是上线、才能是价值、而法律是底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在强调“医者仁人”“妙手回春”之前应先铭记“遵纪守法”,否则,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必然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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