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的,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期待权转变为继承既得权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决定遗嘱和遗赠发生效力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和遗产分割的时间不同。
遗产分割的时间,是指继承人实际获得遗产的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议确定。
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有间隔。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可能发生转继承。《民法典》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转继承是先后发生的两个独立的继承关系。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继承开始时间如何推定?《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如果相互继承关系的数人因同一事件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根据《民法典》48条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其死亡日期均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此时各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先后也应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的规则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