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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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拖欠借款,律师介入后出借人的正当权益得到法庭支持

发布者:王保崇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1日 4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14年7月,上诉人刘X因需要资金周转向被上诉人借款300000元,被上诉人李X同意并于同日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上诉人刘X。上诉人刘X分别于2014月年7月、8月、9月和10月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6000元,总计24000元,剩余276000元一直未还。2016年7月份被上诉人李X向上诉人刘X追要欠款时,刘X要求被上诉人交回原借条,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新借条载明:“刘X于2014年7月2日向李X借款276000元,款已收到,但并待以后逐步归还。”律师开展工作及代理观点: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借条是形式要件,说明借款合同成立,款项交付是实质要件,说明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上诉人2014年向被上诉人该借款,被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交付给上诉人刘X,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但成立且已生效,上诉人依法应还款。本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认可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经过法庭从中调解上诉人刘X主动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同时,一审判决生效,原审被告需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原审原告的欠款。律师建议: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过程中作为出借人,借款人为个人,的建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借款人为公司或组织的,建议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列为担保人,同时增加物保和人保,数额较大的应办理担保手续。

王保崇律师执业于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保崇律师毕业于襄樊学院,南阳刑法学会理事。王保崇律师从事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