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移和律师 09:00-21:59
欧阳移和律师
予人玫瑰,手有余香,信任创造价值
13574971695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被告人潘某松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作者:欧阳移和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6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00次举报


 尊敬的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松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系该起共同犯罪的主犯,不能认同。我们认为,被告人潘某松在该起毒品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不是主犯;同时,即使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该案主犯,也应与本案同案犯李某农和其他主犯区别对待,其理由如下:

一,从主观上说,被告人潘某松自始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他2018年春节前后同案犯李某农约潘某松吃饭,李某农提出将毒品按其以前试过的方法伪装到茶板里,再通过物流寄送出去,给其每包5000犯罪的主观目的。

二,在整个毒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松从未去主动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每一次李某农和刘某进行走私,运输毒品,都是李某农和刘某打电话给他,指使他,让他配合他们接收毒品,按他们要求去伪装毒品,按他们给予的收货人信息和地址,按他们指定的物流公司,按他们给予的寄货人信息发送出去;被告人潘某松也从未联系过其中的上下家,实际上潘某松帮李某农走货,仅仅是单纯的帮李某农隐藏转移毒品而已,其中的一切都是李某农支配和控制。因此,被告人潘某松的行为本质上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的特点,他完全是受同案犯李某农的指使和支配:他没有出资购买毒品,没有参与毒品走私过境,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卖家或者买家,也没有参与任何毒品的交易,也没有收取毒资,分配赃款;李某农给予被告人潘某松的报酬,也是李某农依个人意愿任意决定,所以相比该案共同犯罪人李某农和其他主犯,在整个毒品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松始终是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其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从其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看,被告人潘某松是从犯而不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三,2019121日,公安机关先后对被告人潘某松进行了十一次问话,对每一次问话,潘某松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毫无任何隐瞒;在201911      年初去的缅甸,2008年春节前后,他一直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靠自己的技术和劳动谋生,从未接触过毒品,也不认识毒品,没有任何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他是初犯和偶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是可以经过教育改造挽救的人,希望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重新做人,回归社会,从宽判处刑罚!

五,被告人潘某松没有参与毒品交易,也没有参与毒品销售利润分成,其所得报酬均由李某农任意决定,相比而言其所获报酬也是较少的。

六,由于其文化水平不高和法律知识欠缺,被告人潘某松在 综上所述,本案毒品犯罪数量确实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但所幸最后五十余公斤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且本案被告人潘某松具有上述从宽处罚情形,故恳请法庭依法对其从轻量刑!

                                            辩护人:欧阳移和律师

                                

                         

 

 




欧阳移和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3574971695
    • 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79.2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6次 (优于98.4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次 (优于94.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5484分 (优于98.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7篇 (优于99.91%的律师)

    版权所有:欧阳移和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85230 昨日访问量:30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