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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赡养纠纷涉及到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

作者:欧阳移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次举报


                             一起赡养纠纷牵涉到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


2026年2月6日,本人在隆回县人民法院参加了一件赡养纠纷的审理,第一次感觉到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问题,是处理赡养纠纷的第一步,只有认定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能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以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继子或者继女才对继父母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否则就没有赡养的义务与责任。


这个案件的原告是一个女士,现年73岁,其丈夫已经半瘫在床,需要照料,但是她甩手不管,其丈夫起诉她子女和她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和赡养义务,在法院还没有判决的情形下,她起诉她丈夫的儿子支付赡养费用,拟抵消其应该履行的责任。

         但原告与其丈夫于1994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居住在原告家,其丈夫的大儿子1976年11月出生,时年近十八岁,而且在原告婚后没有与其共同生活,而是与其奶奶居住生活在一起,生活支出也都是奶奶负责,所以不存在由原告抚养教育的事实,根本就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要求其大儿子支付赡养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对于其丈夫的次子,1988年出生,时年6岁,在其奶奶2003年去世前,也是岁奶奶生活,由奶奶负担,只是在小学五年级和六年级时与原告一起生活,学费和生活费在奶奶去世后就由其姐姐和哥哥负担,高中阶段可能有部分负担,因此也不是完全有共同生活,支付抚养费的事实,只能是参照父母子女关系负担部分赡养义务。

      对于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最高院在2025年2月1日颁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对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所以结合上述案情,原告是没有对其丈夫的儿子履行生活照料和教育职责的,双方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原告丈夫的儿子没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用,人民法院原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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