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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非法拘禁【传销】一案辩护词

作者:欧阳移和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5次举报


         邹某涉传销非法拘禁一案辩护词

【基本案情】:邹某被一位女性网友以谈朋友名义骗进天师传销,后购买产品,从2017年4月开始。2018年7月后邹某两次被安排在室内等候,对新进人员进行控制;201810月31日,2018年12月22日和2019年1月13日,三次被人安排去“谈改变”,即陪被害人玩游戏和聊天;在2018年9月和10月初有两次对被害人掐脖子和用脚踢,起诉书指控邹某非法拘禁7人,请求在2--3年内量刑。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邹某一年零十个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邹某父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邹某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受案后,辩护人进行了会见和阅卷,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邹某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本案非法拘禁罪与典型的非法拘禁罪有显著的差异,即本案是因非法传销引起,非法拘禁的目的是强迫加入传销组织,购买虚拟产品,收取被害人钱财,即非法获利.但是本案被告人邹某自始至终没有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收取被害人钱财,即他没有获取任何非法利益,相反他自己被骗进传销组织时购买了虚拟产品,花费自己打工的钱和父母给付的钱,所以他自己也是该传销组织的受害者!

二,在整个非法拘禁犯罪中,他都是受人指使和安排去实施犯罪行为,自己从未主动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在整个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看,他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三,在2018年7月12日和2018年8月27日这两起非法拘禁中,邹某都是事先被安排在房间等候,但是没有证据显示他后来实施了犯罪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所以这两起非法拘禁应该予以排除,邹某实际只非法拘禁5人。

四,在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2月22日和2019年1月13日这三起非法拘禁中,被告人邹某都是三被害人到新余后第二天,才被安排去“谈改变”,即陪被害人玩游戏和聊天,自始至终邹某没有实施引诱,胁迫和恐吓行为,所以其只涉及部分犯罪,涉暴程度低,人身危险性小。

这是辩护人从犯罪事实上谈上述四点意见。

现在辩护人从犯罪情节和量刑上再谈四点意见。

1,从主观犯意上看,他是被骗进传销组织中来的,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在一个非常特别的封闭的时空环境里实施的,他的人身和思想都是被人控制,他是被迫顺从该传销组织的规矩去做,违心地参与他人安排的非法拘禁行为,所以他的主观恶性小。

2,在整个违法犯罪中,他没有主动的实施犯罪行为,都是被人安排,所以他是起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2017年4月他加入该传销组织之前,他一直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和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在审查起诉阶段,他已经认罪认罚,今天又真诚悔罪,依法应该从宽处罚。在新余市看守所近一年的教育和改造,被告人邹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他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所以刑罚的功能已经实现,应该给予被告人邹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早日回归社会.

因此,综合上述意见,从犯罪事实,犯罪行为,主观意愿和危害后果,社会危险性看,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该对邹某在两年以下量刑,敬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欧阳移和律师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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