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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非法拘禁一案辩护词

作者:欧阳移和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7日分类:合同范本浏览:388次举报


 被告人陆某玲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陆某玲的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员采纳:

一,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意见,本案非法拘禁罪成立,被告人陆某玲也自愿认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玲提供自己的微信号“阿玲”给同案被告人刘某凯与宋某江联系,后又在被告人李某宁的安排下以女朋友名义去宜春火车站去接宋某江,后又拿走宋某江手机,在非法拘禁中起主要作用,我们表示认可。

二,被告人陆某玲本人法律意识淡漠,是非判断能力低下,其在本案非法拘禁中主观恶性很小,其女性的善良和无知,被他人利用,并且对宋某江的非法拘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从轻判处刑罚,给被告人陆某玲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2018年3月,被告人陆某玲被一个女性网友以直销女性化妆品骗去长沙,交了2800元入门费,从此踏入某传销组织。正如她自己在其总结中所言,她一直以来都是不太主动的人,不喜欢出头,属于被动型的,但是别人安排的事,她会做好。所以,在2018年3月加入某传销,2018年8月该传销组织从长沙转移到宜春,被告人陆某玲一直没有进阶,直到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凯以她微信号“阿玲”与宋长江联系,以她的照片发给宋某江,后在李某宁安排下去宜春火车站接到宋某江,至于宋某江到宜春后的其他事情都是他人安排。自始至终陆某玲并没有任何威胁强迫,锁闭门窗等行为,因此陆某玲的主观恶性很小,其行为完全是受他人控制和利用,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陆某玲现在经过看守所干警的教育,完全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她认罪悔罪,自始至终她自己觉得她太相信别人,为自己的无知,法律观念淡漠,是非判断能力不强而深感愧疚,同时她自己也是一个传销的受害者,她连‘非法’是什么都弄不明白,她也在加入某传销时,交了2800元钱没有得到任何产品。因此依据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陆某玲而言,惩罚的功能现在已经实现,应该让被告人陆某玲尽快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以挽救这样善良无知,一时失足的女性!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

                          2019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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