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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礼金的返还

作者:欧阳移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9次举报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时,通常要男方给付女方订婚礼金,它分为见面礼,订婚金和过门礼三种,当然这是书面语言,很多地方的方言则有各种各样的叫法。可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订婚以后的男女又选择了分手,对于礼金的返还,往往各持己见,协商不成。

对于订婚,法律是既不赞成,也不反对,是否订婚全凭当事人自己决定,所以婚姻法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后来因为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的婚约财产纠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因而办理这样的案件才有了法律依据。

对于订婚礼金的返还,一般是只有大笔的款项才予以支持,对于男女双方给予另一方亲属的所谓红包钱,一般作为赠与处理,不再计算。再是双方开支了的费用,一般也不再计算。

而礼金返还的条件,一般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虽然进行了结婚登记,但确实双方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于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况: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诉讼中很少有,因为举证很难,男方要证明自己生活困难很不容易,即使有也常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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