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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将理财款交予他人,委托人如何索赔?

发布者:欧阳移和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2日 11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1382民初4494号

原告肖某缘,男,1998年4月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男,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立,女,1983年12月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天,男,1980年9月出生,湖南省娄底市人

原告肖某缘诉被告谢某立、肖某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变更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于2023年12月1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认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谢某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本案原告在网上查询到本律师信息后,随即来律所办理委托手续,由于原告非常年轻,熟悉互联网,因此对律师十分信任。他自述2021年8月经肖某天认识谢某立,随即加为微信好友,双方约定由谢某立代原告在理财平台开户理财,并在2021年8月20日和2021年9月18日,通过原告支付宝分两次转账共计60000元给与谢某立支付宝账户,委托谢某立开仓操作。

2021年11月19日肖某缘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将理财款提现,谢某立告知现在手续费太高,原告于是放弃提现要求。2021年12月25日,原告再次提出提现,谢某立则称钱已交肖某天,肖某天答应偿还该款项。2021年12月26日,原告向肖某天索还该款项,2022年1月28和2022年1月29日,肖某天分别微信转款6000元和4000元给原告,共计10000元,余款在方便时支付。随后,原告向两被告索要余款50000元,两被告互相推诿,由此形成纠纷。

由于三方均是微信联系,所以微信聊天记录是主要证据,再是三方的支付凭证,是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固定了,就可以证明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了。

从原告与谢某立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就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不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既然是委托合同关系,那么谢某立就有义务给付原告理财款和盈利;原告与肖某天之间是因被告肖某天答应偿还该款项,所以形成债务加入,肖某天负连带偿还该款项的责任。因肖某天已经支付10000元给与原告,故谢某立和肖某天应就清偿原告50000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谢某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肖某缘50000元,由被告肖某天对被告谢某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梁某山

二0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易某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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