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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鉴定吗?

发布者:欧阳移和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1日 25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523民特18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谢某,女,广西宾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某,男,湖南邵阳县人

法定代理人:颜某,女,系袁某母亲

办案经过:申请人谢某申请认定袁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袁某于2019年5月24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同年8月25日,双方生育一男孩,现由袁某母亲颜某带养。袁某自2015年开始无明显诱因出现精神失常,经常半夜到处乱走,家人未予以重视,后病情加重,曾被送入医院治疗,2020年3月被邵阳市某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0年4月送入邵阳某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48天后出院。2020年11月,被申请人去广西宾阳寻找申请人谢某,因袁某在火车站打烂信号灯三个,被列为刑事案件,后经邵阳市博大司法所鉴定,袁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自此袁某一直在邵阳某医院住院至今,2023年8月14日,邵阳某医院诊断为患精神分裂症、抑郁症。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袁某患精神分裂症,病情严重,虽已成年,但不具备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故对申请人谢某的申请,本院应当予以支持;因袁某其父已故,其子女尚未成年,故指定由袁某母亲颜某为其监护人,且应由颜某代理袁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办案结果: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某某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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