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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确未共同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礼需要返还

发布者:欧阳移和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8日 14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湘0528民初1647号

案情基本概况:

原告闫某,男,1986年生,浙江兰溪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1982年生,湖南新宁县人


办理案件过程:

原告闫某与被告郭某是经过专事婚姻介绍的人在网上相识,2022年12月23日,闫某与介绍人从浙江专程来到邵阳与郭某正式见面,闫某系初婚,郭某系再婚,面见后闫某觉得还是可以接受,因此2022年12月26日,双方在宾馆再次见面,确定订婚,闫某给付郭某108000元彩礼,郭某在介绍人见证下写下承诺书,承诺2023年1月15日之前去浙江与闫某共同生活,2023年12月27日,双方随即在邵阳市大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第二天闫某与介绍人离开邵阳回浙江,双方婚后没有共同生活。2023年1月16日,郭某在半夜二点多来到浙江闫某家里,稍事休息后,郭某认为闫某家怠慢了她,没有把她作为儿媳款待,因此随即提出离开他家,执意回邵阳。闫某无法留住郭某,郭某后租车离开。从此双方为离婚和彩礼返还,多次协商未果。

闫某于是在网上搜索律师,在一番比较后,最终与本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支付律师费用,本律师随即着手立案起诉。

律师意见:

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婚姻专业介绍人介绍相识,互不了解,感情基础脆弱,基本上双方都受介绍人操控,而介绍人受利益驱动,只要让双方登记结婚,五万元介绍费便可到手,所以没有让双方冷静的思考,使双方有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而原告闫某仅仅凭直觉,看到再婚的郭某容貌尚可,便仓促订婚,给付彩礼和办理结婚登记。而登记结婚后,闫某与郭某又不在一起同居生活,第二天即回浙江,因此在对待婚姻上闫某显得非常草率,缺乏社会经验;郭某相对而言,确是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企图,在男方给付108000元彩礼后,写下承诺书,承诺2023年1月15日去浙江与闫某共同生活,可事实上在后来到闫某家后,郭某认为其家怠慢了她,显然是一个借口,如果郭某为人稳重,真正想与闫某结为夫妻共同生活,绝对避讳来后当天走入,她会住一段时间,彼此适应,所以郭某不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情理上,社会习俗上都无法说得过住。

再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男方返还彩礼的请求。

另外,女方不与男方共同生活,法庭上又辩称不离婚,这不是自相矛盾,自己打自己脸吗?实际上,女方在法庭上说不离婚,不是真正的要与男方继续婚姻,只是为了不退还彩礼而从经济利益上考量,完全是违心的话语,根本就不可信!

办案结果:本案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闫某与郭某自愿离婚;二,郭某返还闫某彩礼86000元;

审判员 周某某

二0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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