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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植物人”离婚,律师的人文素养感动当事人

发布者:欧阳移和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2日 15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3】湘0521民初973号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女,1981年9月出生,桃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男,1982年4月出生,邵东市人

唐某与申某于2008年在株洲打工时相识相恋,2009年初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8月双方生育一男孩,2016年6月生育一女孩,2013年2月在邵东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8年10月申某继发性癫痫及脑溢血后遗症成肢体偏瘫,五年来唐某倾尽所有为其治疗和康复,但效果甚微,新冠后更是失语,大小便失禁,唐某无法忍受,因此提出离婚。

办案过程:唐某在网上搜索找到本律师,在办妥委托手续后,律师随即开展工作,基于自己以前办理一个精神病人离婚的经验,申某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规程操作,需要通过特别程序,先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指定监护人作其法定代理人,再与唐某离婚。因此办案周期长,诉讼成本大,因此律师迅速与申某家人沟通,取得其家人的配合,并拟写好离婚协议书,当即拿着离婚协议书去居委会协调,让其指定监护人,居委会书记也是学法律的,为慎重起见,他要求我们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因此本律师迅速立案,一周后我方得到法院受理通知书,本律师即持通知书找居委会,很快拿到居委会出具的指定监护人通知书,律师又马不停蹄,找到承办法官进行协调调解,可是承办法官认为我们的离婚协议书缺乏人文关怀,唐某没有尽到一个妻子的扶养义务,唐某个性倔强,竟然反问法官,气得法官说这样的离婚协议法院不会允许离婚,而且申某这种状况也无法认定到底是否确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我们完善离婚协议书,做无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案件一时限于无着状态,唐某因此责怪律师没有帮其处理好。

此后律师再次与申某家人协调,修改离婚协议书,让离婚协议书体现出唐某的扶养义务,由唐某承担申某所有离婚后的医疗费用和一千元生活费,并调取出2022年12月最后入院的病历,证明其神经系统的状况,同时律师让申某父母和兄弟姐妹在离婚协议书上以在场人名义签字,同时律师制作申某父母和申某姐姐的调查笔录,证明申某状况,以及唐某帮其治疗的情况,现在的生活状况,他们同意唐某离婚的意向,最终在3月24日开庭时获得法官首肯,允许唐某离婚!

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申某因病致瘫,由其居委会指定其父亲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申某父亲作为申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原告唐某达成调解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民法典第21、第153、第1079条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唐某与申某离婚。

审判员 匡某某

法官助理 黄某

代理书记员 黄某某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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