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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陈XX与蒋XX、蒋XX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晏兴|时间:2020年06月22日|8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蒋XX、蒋XX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得的房屋补偿款30万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咸安区龙潭XX进行征收,被告蒋XX为骗取征收补偿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其老宅基地上建起一栋二层楼房,并领走征收补偿款92万元。原告之前一直以为被告是向村组购买了原告所有的房屋,得知事实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房屋返还事宜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蒋XX、蒋XX辩称:1970年原告房屋由原龙潭公社红光大队五生产队(即现在的龙潭XX五组)安排给被告家居住。1980年因房屋有倒塌危险被其家人拆除、栽种树木。2013年,蒋XX在该空地上做了3间平房,紧靠平房修建二层楼房。总之,原告在龙潭XX××组有一处宅基地,其对诉争的旧房基依法不享有使用权;诉争的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原告无权主张;拆迁赔偿款是对建造的房屋进行补偿,不涉及地基补偿,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69年原龙潭公社红光大队因建校需要,将被告蒋XX房屋拆除用于学校建设。1970年原告陈XX父母被原龙潭公社红光大队要求搬离其位于龙潭桥东的房屋,并被安排至同村其他房屋居住。后原龙潭公社红光大队将龙潭桥东的房屋安排给被告蒋XX居住。1980年因房屋年久失修,被告蒋XX与邻居商量将该房屋拆除后栽种树木。2013年,被告蒋XX在该空地上做了3间平房,面积为43.99m2,紧靠平房修建二层楼房,楼房占地面积96.94m2,建筑面积193.88m2。2016年被告蒋XX修建的房屋因“永安阁”项目建设的需要被征收拆除,其家庭实得补偿款92余万元。其中房屋补偿款478068元、房屋装修及附属补偿119341.49元、其他补助费17553.12元。另有30余万元系对其林木、青苗、水井等的补偿,相应的土地补偿归村组集体所有。原告陈XX以被告蒋XX等人侵占其房屋为由,要求返还其房屋拆迁补偿款30万元,双方协商处理未果,故成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本案争议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包括对房屋及土地的补偿,被告侵占其老宅基地并在该地基上建造房屋,因而拆迁补偿的涉及宅基地的部分款项应归其所有。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搬至争议住所居住不是非法侵占,而是基于当时组织的安排,拆迁补偿的房屋是被告在2013年重新建造的;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归组集体所有,被告并未取得。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取得宅基地补偿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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