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小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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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执行中的涉案诉讼费在抵押物变现款中优先支付的认定

发布者:谭小仪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7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参与分配执行中,涉案的诉讼费

应否在抵押物变现价款中优先支付?

【张某诉A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

在尚未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已经被全部执行,且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数量众多的情况下,对其中一案的抵押物拍卖所得,让其他众多案件的诉讼费优先于抵押权优先分配,于法无据,损害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

案件索引:

一审: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民初908号(2020年6月30日)

基本案情:

抵押权人(抵押物对应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为200万元)张某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拍卖抵押物,得款414040元,随后作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在扣除了拍卖服务费2000元、优先支付参与分配案件的诉讼费173974元、执行费5271.27元后余款全额支付优先受偿人张某。

分配方案作出后,张某对抵押物变现款优先支付参与分配案件的诉讼费173974元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以持反对意见的A公司等人为被告提起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争议焦点:

张某诉称:1、张某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利,该权利已经经有效法律文书认可,并且变现金额在担保的范围内;2、涉案诉讼费应由A公司申请法院退费,法院退费后再立执行案件进行参与分配,A公司垫付的诉讼费直接参与分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诉讼费属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应在有担保债权之后;3、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涉案诉讼费不属于执行费用,所以在抵押物变现款中优先支付依法无据。

故张某请求判令:1、撤销原来的分配方案;2、判令抵押物变现款414040元在扣除了拍卖服务费2000元、执行费5271.27元后余款支付张某。

A公司辩称:1、诉讼费是实现债权的成本,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利益而支付的,性质不同于其他债权,不属于普通债权;2、现行法院的做法是先退后执,体现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诉讼费是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成本支出,不应由债权人来承担,应在执行款里扣除退还给债权人;3、诉讼费属于法院处理案件过程中必要的执行费用,应参考xx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规定。

故A公司抗辩: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判决:1、撤销原分配方案;2、执行款的分配顺序为:第一顺序支付拍卖服务费2000元、执行费5271.27元;第二顺序支付张某406768.73元。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该条文对诉讼费的分配顺序并无具体规定并且张某优先受偿的权利已经经有效法律裁判文书确定,在尚未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已经被全部执行,且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数量众多的情况下,对其中一案的抵押物拍卖所得,让其他众多案件的诉讼费优先于抵押权优先分配,于法无据,损害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至于涉案的诉讼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运行的意见》的第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张某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

结语: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款分配顺序关乎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是影响债权人的利益的重大事项,所以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来确定,公平合法地保护各类债权人的权益。



谭小仪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现任广东华南律师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社会任职情况:1、江门市“八五”普法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江门
  • 执业单位: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继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