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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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公司及何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王燕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0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0812民初 314 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

原告代理律师:王燕,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

被告:何某、广元市某公司

文书性质:判决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7日,王某与广元市某公司及何某三方签订《加油站承包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由广元市某公司将该加油站承包给王某,何某自愿为广元市某公司的履行合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广元市某公司支付了定金,但是广元市某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交付义务。

经双方多次交涉之后,广元市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王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广元市某公司尚欠到王某承包款1600000元(含违约金),同时广元市某公司自愿将该笔欠款转化为向王某的借款,并承诺于2019年8月29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如届时未还,则从2019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何某对上述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王某按照《加油站承包合作协议》向广元市某公司支付了定金,但是广元市某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交付义务。广元市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2019年8月22日但是广元市某公司向向王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广元市某公司尚欠到王某承包款1600000元(含违约金),同时广元市某公司自愿将该笔欠款转化为向王某的借款,并承诺于2019年8月29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如届时未还,则从2019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何某对上述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广元市某公司与王某就之前的《加油站承包合作协议》的另行约定,该份《还款承诺书》是广元市某公司和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广元市某公司作为法人,应遵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

【判决结果】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元市某公司、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1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被告岳某对第一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242000 元,此款已由原告王某预交,由被告广元市某公司、何某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王某。

王燕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现任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北海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3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