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燕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0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0812民初 314 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
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何某、广元市某公司
文书性质:判决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7日,王某与广元市某公司及何某三方签订《加油站承包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由广元市某公司将该加油站承包给王某,何某自愿为广元市某公司的履行合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广元市某公司支付了定金,但是广元市某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交付义务。
经双方多次交涉之后,广元市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王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广元市某公司尚欠到王某承包款1600000元(含违约金),同时广元市某公司自愿将该笔欠款转化为向王某的借款,并承诺于2019年8月29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如届时未还,则从2019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何某对上述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王某按照《加油站承包合作协议》向广元市某公司支付了定金,但是广元市某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交付义务。广元市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2019年8月22日但是广元市某公司向向王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广元市某公司尚欠到王某承包款1600000元(含违约金),同时广元市某公司自愿将该笔欠款转化为向王某的借款,并承诺于2019年8月29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如届时未还,则从2019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何某对上述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广元市某公司与王某就之前的《加油站承包合作协议》的另行约定,该份《还款承诺书》是广元市某公司和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广元市某公司作为法人,应遵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
【判决结果】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元市某公司、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1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被告岳某对第一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242000 元,此款已由原告王某预交,由被告广元市某公司、何某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