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企业存货损耗、应收账款坏账等资产损失,如何才能在税前扣除?只凭内部审批单据是否足够?
【法律依据】
1.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5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3. 25号公告第8-10条:正常经营管理中按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等,以清单申报方式扣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扣除。
4. 25号公告第22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债务人破产、清算、死亡等情形下的法律文书、证明,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确认。
5. 25号公告第24条:存货盘亏损失,应依据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责任人赔偿说明、内部核批文件、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情况说明等证据确认。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律师分析】
第一,申报是前提:资产损失未经申报不得税前扣除(25号公告第5条),申报形式分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
第二,证据是核心:坏账损失须有合同与债务人外部证明(22条),存货损失须有计税成本依据与完整内部证据链(24条),内部单据不能单独完成扣除。
第三,确认年度要准确:实际资产损失在实际发生且会计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在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条件且会计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扣除(第3-4条)。
第四,留存备查不可忽视:2018年15号公告取消报送资料,改为留存备查,资料缺失在核查中仍可能被调整。
【律师建议】
1. 发生资产损失时,按损失类型对照25号公告收集证据。
2. 按时完成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不留"未申报"缺口。
3. 留存全套证据资料备查,保存期限符合规定。
4. 汇算前自查资产损失处理,证据不全的及时补证。
5. 正确确定损失确认年度,避免申报年度错误。
6. 关联方之间的坏账损失,同步核查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7. 复杂资产损失事项,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后处理。
【结语】
资产损失扣除,申报与证据缺一不可。把证据链做完整,企业才能合规享受损失扣除的税负空间。证据在平时、申报按程序、资料备查全,是资产损失合规管理的三个基本动作。
【延伸提示】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实务难点常在于"证据与程序的时效":损失发生后拖延数月再补资料,盘点记录、保管人说明等内部证据往往难以补全。建议企业把损失事项的处理时限写入财务制度,重大损失当月启动证据收集、当季完成申报准备,避免跨年积压。
本文为策税律师团队基于公开信息的专业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涉税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专业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