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定价不公允、转移利润,税务机关如何调整?企业应如何合规开展关联交易?
【法律依据】
1. 《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 《企业所得税法》第48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关联方定义)、第110条(独立交易原则定义)、第111条(合理方法),第121条(利息=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个百分点),第123条(自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调整)。
4.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业务往来年度申报)、2017年第6号(预约定价安排)。
【律师分析】
第一,独立交易原则是红线:关联交易定价必须贴合无关联关系的市场公允水平,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二,调整后果重:补税+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息(实施条例121条),追补期限可达10年(实施条例123条),远超一般征管追征期。
第三,监管趋严:税务大数据对关联交易数据、行业价格、利润变动进行比对,定价异常可能被识别并启动调整(实务观察,以主管税务机关征管实践为准)。
第四,调整方法明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实施条例111条)。
【律师建议】
1. 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留存定价依据与可比价格资料。
2. 按规定完成关联业务往来年度申报。
3. 重大关联交易可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提前锁定定价原则。
4. 定期自查关联交易定价与申报数据,发现异常主动修正。
5. 达到标准的企业按规定准备并保存同期资料,作为定价合理性证据。
6. 涉及复杂转让定价事项,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后处理。
【结语】
关联交易不是法外之地。定价公允、资料齐全、申报规范,是企业集团经营的长久之计。集团化经营的财税管理,本质是把每一笔内部交易都做成经得起独立第三方检验的正常交易。
【延伸提示】
特别纳税调整的证明责任在纳税人一侧:企业主张定价合理的,须提供同期资料、可比价格证据与定价政策说明。建议集团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关联交易合规自查,对照42号公告逐项核对申报范围、资料准备与定价依据,发现异常及时修正,必要时通过预约定价安排提前锁定税务处理口径。集团内部分子公司多的企业,还应注意各主体申报数据的一致性,避免总分数据勾稽不符引发关注。本文为策税律师团队基于公开信息的专业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涉税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专业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