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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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与关联企业往来挂账,有哪些涉税法律风险?

作者:张英策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税法普法浏览:123次举报
2026-09-10

【问题提出】

股东长期无息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无息拆借、往来挂账长期不清理,可能引发哪些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1. 财税〔2003〕158号第2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3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 财税〔2016〕36号附件1: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经延续,现行执行期限以最新公告为准)。

5. 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 《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7.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律师分析】

第一,股东借款视同分红:符合158号文条件的股东借款,税务机关可视为红利分配征收20%个税,企业同时负有无偿借款期间利息相关的税务处理义务。

第二,关联无息拆借的增值税处理:无偿出借资金视同提供贷款服务,需按利息确认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适用免税政策,非集团关联企业不适用。

第三,关联拆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关联方利息支出受债资比限制,无偿拆借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风险滞后爆发:往来挂账问题在专项稽查、股权变更、企业注销等节点集中暴露,企业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等后果。

【律师建议】

1. 建立往来账定期清理机制,年末全面核对股东借款与关联往来。

2. 股东借款留存借款协议、资金用途证明,避免年末长期挂账。

3. 关联拆借规范合同与结算,集团内拆借保留适用免税政策的依据。

4. 重点关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超一年的款项主动清理。

5. 发现异常挂账及时整改,企业注销前完成往来账全面清理。

6. 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对往来账务做专项合规评估。

【结语】

往来账不是"不用纳税的临时周转",而是税务核查的重要入口。把每一笔挂账管清楚,企业才能远离稽查雷区。本文为策税律师团队基于公开信息的专业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涉税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专业税务律师。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策税律师团队创始人,擅长沟通谈判和创造性解决问题,解决“专业综合+复杂疑难”法律问题,企业和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1113447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税务、婚姻家庭、经济犯罪、股权纠纷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11101201111344799 刑事辩护、税务、婚姻家庭、经济犯罪、股权纠纷